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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孟某故意伤害一案论加害人被逮捕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撤案程序

来源:时间:2016-11-30热度:0

以孟某故意伤害一案论加害人被逮捕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撤案程序

一、基本案情

2016101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孟某与被害人刘某在晋宁双唱KTV因为口头摩擦发生纠纷,进而双方大打出手,导致被害人刘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后加害人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由晋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事后孟某家属多次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由加害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28800元,被害人同意对加害人孟某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孟某改过自新的机会,自愿不追究孟某的刑事责任。本案加害人孟某的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该案件,但公安机关不同意撤销该案件,也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

二、本案案情分析

   本案发生后,加害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害人已经承诺不再追究加害人孟某的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被害人已经与加害人达成和解,同意不追究加害人孟某的刑事责任,且本案仍然处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那么公安机关就应该应被害人的要求撤销对加害人孟某的立案。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一)、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被害人已经与加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同意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那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就应该撤销对加害人孟某的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拒不撤销案件,也不变更强制措施,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安机关违法不撤销该案件,那么作为加害方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呢?本案中,公安机关不撤销案件,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院有权的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那么检察院又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监督?

1、启动侦查监督,要求公安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该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该条规定了检察院的侦查监督权。该规则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二十)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公安机关的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如何纠正呢?通过什么方式纠正呢?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依据是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采取该种方式比较适合,因为案件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启动侦查监督符合法律规定。

2、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该条规定的是检察院对公安的立案监督。公安机关起初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情况变化即被害人撤回告诉,那么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不撤销案件的,检察院有权启动立案监督,做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该方式也符合规定。

3、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该方式检察机关有权采取,适用于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采取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这种监督方式,没有从根本上撤销案件。故不建议采取该方式。

综上,加害人致被害人轻伤,且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就不应当立案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如果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拒不撤销案件,作为加害方可以申请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和侦查监督权,督促公安机关自行撤销案件或者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同时也可以撤销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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