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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交通肇事者作假证明 以包庇罪被判刑八个月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时间:2018-05-13热度:0



      闫某明知朱某甲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为其做假证明,因涉嫌包庇罪,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以包庇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闫某搭乘朱某甲驾驶的小型越野车从北京市延庆区某街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旧小路2.4公里处时,车辆左前部与姚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的尾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姚某以及三轮摩托车上的乘车人李某、王某受伤,其中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朱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后,朱某甲让闫某随救护车去延庆区医院,自己租车去医院。在医院,朱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打电话通知其兄朱某乙(于2018年3月28日死亡)赶到医院,并让朱某乙向公安机关冒充肇事司机,让被告人闫某向公安机关作证是朱某乙驾车肇事,后朱某甲离开现场。后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朱某乙谎称是肇事车辆驾驶人,故意向民警隐瞒朱某甲是肇事车辆真正驾驶人的事实。被告人闫某也向公安机关作伪证称朱某乙是肇事车辆驾驶人,帮助朱某甲逃避法律追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明知朱某甲系犯罪的人而为其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闫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处以刑罚,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自愿认罪认罚,酌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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