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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案例之劳动争议篇(伊天园劳动争议案)

来源:时间:2012-11-29热度:0

 

案情摘要(劳动争议):
吕某于2008年11月5日到昆明市某餐饮公司作管理工作。2009年10月,公司为严格工作纪律,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经董事长签发,颁布了《员工奖惩制度》,该制度第15条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脱岗,每次在40分钟以上,二次以上的,公司对员工予以开除处理”。2010年9月30日,公司以吕某在上班期间私自脱岗二次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吕某的劳动合同。吕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陈述并不知道《员工奖惩制度》的存在,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元。
  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员工奖惩制度》作为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必要的公示程序,方可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在本案中,公司颁布的《员工奖惩制度》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遂裁决公司支付吕某赔偿金10500元。
律师点评:
一、管理漏洞:
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本案中,《员工奖惩制度》经人力资源部起草后就交由董事长签发,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从法律角度看,该制度是无效制度。
2、《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本案中,《员工奖惩制度》未经过公示或用人单位虽公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故该制度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解决企业制度效力问题的基本方案
 1、凡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特别是有关奖惩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职工代表进行签署。(因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的具体方案较为复杂,在此不详细阐述)。
2、规章制度公示,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根据实践经验,实践中一般可采取如下公示方法:
    (1)公司网站公布;
    (2)电子邮件通知;
    (3)公告栏张贴;
    (4)员工手册发放;
    (5)规章制度培训;
    (6)规章制度考试;
    (7)规章制度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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