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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3人诉王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来源:杨偈律师网时间:2012-12-06热度:0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某日凌晨5时许,三七农户王某某、毛某某以及阴某某将其种植的三七交由小货车司机王某某运至文山三七国际交易市场出售,三原告也坐在小火货车上一通前往文山。途中,货车司机及同行人员发现道路被一些乱石拦住,货车司机王某某见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稍微减速绕开乱石后继续前行。后运至文山三七市场门外,三原告均去市场内抢占摊位,留下司机王某某一人在外看守三七。约30分之后发现三七被盗,遂报警。后经查明,三七被广南县人杨色等人在小货车减速绕过乱石时趁机扒窃,同时,司机王某某未将车厢门锁紧。杨色等人被以盗窃罪判刑入狱。后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司机王某某赔偿其个性经济损失接近7万元。

【律师介入】

杨偈律师接受三原告的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的调查取证之中。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盗贼杨色等人的《刑事判决书》等各种证据材料,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回放】

该案由文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杨偈律师作为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杨偈律师向法庭阐述了如下代理及辩论意见:被告王某某的行为已经违返运输合同,具有违约行为,同时又不具有免责事由,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首先,被告王某某的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三七被盗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返双方的货物运输合同,构成违约行为。

其次,三七中途被杨色等人扒窃一事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够成被告王某某的免责事由。

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方代理人认为,被告王某某并未收取三原告的运费,仅仅是出于好意而给三原告顺带三七,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其没有防盗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该事实的证据须由对方来列举,但对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被原告代理人“抓住”,导致对方的该主张未能被认定,并最终导致了败诉。

【判决结果】

由被告王某某在三十日内向三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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