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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酒店供应蔬菜,酒店拒付款,成功要回货款

来源:时间:2015-07-06热度:0

 向酒店供应蔬菜,酒店拒付款,成功要回货款

                           -蔡亚律师成功案例

案 情 简 介

李××专门经营蔬菜,自20115月李××向云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供应蔬菜,用于酒店的业务经营,结算为按月支付。从2013年开始,酒店未按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月只支付一部分货款,现累计所欠货款209000元。

案 件 庭 审

    原告委托蔡亚律师(咨询电话:15812137587)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酒店支付拖欠货款209000元。

    开庭前被告愿意调解,但酒店只愿意一次性支付所欠货款的一半,后调解不成开庭审理。

蔡亚律师(咨询电话:15812137587)向法院提交了送货单,用以证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准时向被告供应蔬菜,被告不按时付款,累计欠款209000元。提交了银行流水,用于证明被告于20141029日、121日分别向原告支付拖欠蔬菜款10000元、12960元,现在尚欠货款209000元。被告承认与原告具有蔬菜供应关系,但是货款已经结清。

判 决 结 果

经过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法院采纳了蔡亚律师(咨询电话:15812137587)的观点,判决如下:(以下摘自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33号判决)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云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了多批蔬菜等货物,双方建立了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辩解双方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款项已经结清,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云南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义务,经本院对送货单逐一核算后送货单的总金额为231995.4元,扣除双方认可已经支付的2296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9000元,未超出被告的欠款金额,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及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9000元。”

律 师 建 议

蔡亚律师(咨询电话:15812137587)认为:个人向酒店供应蔬菜是很常见的一种合同行为,但实践中一般都不会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一般都只是以送货单进行结算,送货单上一般有送货人、收货的签字。但收货人往往是酒店的厨房人员,因酒店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因此收货人经常变动,更有可能因其他原因出现代为签字的可能。一旦出现纠纷,对送货方很不利。

蔡亚律师(咨询电话:15812137587)建议在供货中签订书面的供货协议,并及时与酒店进行对账,保留证据,以免发生争议时无证可举,对自己不利。

(以上系蔡亚律师亲办案例,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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