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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旅游公司组织的户外活动摔伤了,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来源:时间:2016-01-06热度:0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昆明律师杨偈[jié]:137-0871-1023。)    本是一场惊险刺激、愉快舒畅的户外之行,却因途中的一个意外让驴友唐女士当初所有的好心情都烟消云散。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驴友状告旅游公司的健康权纠纷案,被告岳阳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原告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家住岳阳的唐女士是一位户外运动的爱好者,工作闲暇之余,她时常会邀上三五个同事好友一起去体验一下“纵情山水”。当下“驴友”这一新生群体指的就是像她这样,乐于探险挑战自我,一心追逐体验大自然,享受自由、独立旅行方式的人。
    2013年7月9日,在活动联络人的安排下驴友唐女士与其丈夫以及相熟的朋友、同事18人一起参加了被告岳阳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策划组织的“湘西马拉河三日户外游”活动。18人中的吴某是该公司的会员,也是此次活动的联络人,她通过网上邮件的方式将包括唐女士在内的其余17人召集起来。活动开始的时候一切顺利,旅行团于次日到达马拉河。在按预定的活动路线开展完“跳潭”等水中活动项目后,队员们已经是十分劳累。之后,他们需要在岩石陡峭的河床上徒步赶往下一站目的地,而意外就在此时发生了。疲惫不堪的唐女士一个不留神,脚下踩空,瞬间将脚踝扭伤。受伤后,唐女士或许没有意料到问题的严重,只是在领队张某的帮助下对伤势进行了简单的处理。因考虑到当晚留宿地点离医院较远,且道路曲折,唐女士和领队商量之下决定回岳阳再做检查。12日,活动结束,张女士自行来到岳阳市一医院检查治疗后,方诊断发现伤情十分严重。X光扫描显示唐女士右外踝骨折、右后踝骨折,经司法鉴定属九级伤残。随即,唐女士住院治疗,住院18天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1.4万余元。由于被告公司未履行承诺陪同唐女士赴医院检查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此次参加的户外活动风险应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在陡峭岩石上行进时,本身应有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作为该次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将策划书发给原告,告知相关注意事项,而事实上被告仅将策划书通过网上邮件方式发送给其中一位参与者(联络人),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被告在本案中的安全注意义务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获利情况、过错参与度,由被告按20%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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