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工伤事故案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案号】(2013)五法民一初字第456号
【诉讼请求】
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停工留新期工资31320元;
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346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926元;
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3915元;
4、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8710元。
【法庭调查】
被告孙某某于2012年X月X日到原告处工作,口头约定工作按每天120元计算。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亦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
2012年X月X日,被告孙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诊断为“1、双侧桡骨骨折;2、左腕关节软组织挫伤”,此后被告就未再回到原告处工作。
2012年X月X日,经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确认原、被告从2012年X月X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X月X日昆明市人民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后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孙某某达九级伤残。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2013)五劳人仲字第141号仲裁裁决书后原告不服遂向本院起诉。
【案件焦点】
1、原告单位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停工留薪期多久?
3、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解析】
本案是因工伤保险待遇等引发的争议。被告孙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已经认定为工伤。被告因工受伤,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告不能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间满后,原告单位也未举证证明其已经通知被告解除关系或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未解除。
【成功经验】
孙某某受伤出院后,找到我们昆明市交通与工伤事故处理专业律师团队,经团队负责人李飞律师了解案情后,代理孙某某成功申请认定工伤。最后经五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后,单位起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中,作为被告孙某某的代理人,团队律师搜集了相关证据,为孙某某案最终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判决结果】
一、原告云南XXXX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孙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7741.6元以及工资人民币23193.6元,合计30935.2元;
二、同期,由原告云南XX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22593.6元;
三、同期,由原告云南XX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孙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214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9726元;
四、同期,由原告云南XX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孙某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765.6元;
五、同期,由原告云南XX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孙某某医疗费人民币415.5元、伤残鉴定费人民币300元;
六、驳回原告云南X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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