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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风变路虎”——买车被商业欺诈 状告商家退一赔三 昆明律师成功案例

来源:杨偈律师时间:2017-02-14热度:0

[故事回放]

在著名旅游胜地云南丽江一农贸市场开设小百货超市的刘先生,于2016年4月中旬在云南昆明某陆风汽车4S店选中了一辆江铃牌陆风X7越野轿车(外观与路虎极光车神似),全款支付了4S店147800元购车款后于当日将车开回丽江。在给爱车贴膜时,经贴膜师傅提示,刘先生发现该车存在如下质量问题:1、发动机无护板;2、电瓶无支架;3、“雪种”箱(制冷剂箱)破裂,空调不制冷;4、两大灯生产日期不一致,疑似被拆装;5、前保险杠两侧疑似有喷漆和抛光痕迹;6、中网螺丝有扭动痕迹,疑似被开启;7、中网下方保险杠疑似有喷漆痕迹。双方为此产生激烈纠纷。2016年4月29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消费者协会福海分会组织调解,并在昆明电视台“都市条形码”栏目记者的采访报道下,4S店承认系摆放在昆明市高新区某云汽车城内的展车,但拒绝同意刘先生提出的4万元赔偿要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先生委托云南昆明杨偈律师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车并赔偿三倍购车款。

[庭审情况]

本案于2016年6月27日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先生与代理律师杨偈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了两名律师出庭应诉。

原告代理律师杨偈认为,原告刘先生欲购买的是质量合格、配件完整、成色全新的新车,被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有诸多瑕疵的“展车”出售给原告,当属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商业欺诈”行为,并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退回原告的147800元购车款和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的同时,赔偿原告443400元赔偿款,并向法庭出示了14份证据。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1、该车并非原告诉称的“展车”,摆放在汽车商城展示、销售是正常的销售行为;2、该车确实存在原告诉称的第一至第三个问题,无发动机护板盖原因是为了展示的需要,打开该盖板可以让准客户更好地查看车辆发动机情况。电瓶支架被取下的原因是防止准客户看车时点火发生危险。“雪种”箱(制冷剂箱)破裂导致空调不制冷,属于产品三包范围,可以提供免费维修服务。3、不存在第四至第七个问题。

双方对各自的观点展开了激烈、深入的法庭辩论。

[判决结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下达判决,认定被告4S店的行为属于商业欺诈,判令被告4S店退回刘先生的购车款147800元,并赔偿刘先生三倍购车款共计443400元款项。

[律师说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所谓“商业欺诈”是指商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并基于该误解作出不真实的行为。基于上述法律的规定和常识我知道,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有权利知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商家不得虚假宣传或故意引人误解。

本案中,被告4S店没有保障原告刘先生对陆风X7越野轿车真实情况的知情权,虚构该车是全新车的事实,隐瞒了该车存在诸多质量瑕疵的真相,导致刘先生对该车的情况作出了错误了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购买了该辆汽车,4S店的行为依法构成商业欺诈,法院根据原告列举的充分证据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如此判决。刘先生原本花费约15万元购买陆风汽车,却获得了总共约60万元的赔偿,此即标题中所言的“陆风变路虎”。

[法律提示]

广大消费者如果购买到有质量瑕疵的商品或者受服务时需要维权时,记得第一时间拨打110电话报警,并要求警察出警,对双方制作笔录,或者要求当地消费者协会组织双方调解并制作笔录,用此方法留下重要证据,如后续无法协商,可以委托律师调取上述证据向法院起诉索赔,退回购货款的同时获得三倍的赔偿。

 附:陆丰X7车辆与路虎极光车对比图片及本案判决书

注:每件事件都有不同之处,如你也遇到类似纠纷,请拨打杨偈律师电话咨询:137 087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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