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康某驾驶吉G3487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G3255号半挂车在昆明市浩宏驾驶员城停车场内,其所驾吉G34876号半挂牵引车右前轮外侧胎壁与在其车前步行的原告李某身体相擦压,致原告受伤。
【庭审情况】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杨珂、董晋榕,被告康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秋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527460元和21098.40元、医疗费145259.98元、后期医疗费20000元和556800元、护理费24960元和737072元、交通费7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0元、营养费4800元、鉴定费25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
原告为证明赔偿依据提交学生证、证明各一份;费用清单、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各一份;鉴定意见;陪护证明、收据各一份;票据一组;门诊收费收据4张。被告对部分火车票、机票和门诊收据不予认可。
双方委托代理人就各自的观点展开了激烈、深入的法庭辩论。
【判决结果】
1、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610000元;
2、被告康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327595.98元;
3、案件代理费23738元由被告康某承担。
【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法律提示】
当我们遭受交通意外时,我们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并且应该先维护好事故现场,保留好医院发票等各种收据证据,若后续无法协商,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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