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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时间:2016-12-26热度: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前言

   当前,交通事故频发,轻则造成车辆擦坏、破损,重则导致人身伤害,更甚者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等。事故发生后,通常双方当事人首先会通过协商解决,但是也存在很大一部分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了,没有达成统一的处理意见,而作为机动车一方,即使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也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推卸赔偿责任。因此,在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先行赔偿了受害人一方的损失,该如何向保险公司理赔呢?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机动车一方的理赔依据以及实务操作。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7日,魏先生驾驶云A****“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昆明市江岸小区前往昆明市官渡农贸市场。7时13分许,魏先生驾车沿珥季路东至西行驶方向主道快速机动车道以约80公里的时速由东向西驶至珥季路794号附近路段时,恰遇行人邝某、邝某某二人由其由其所驾车前左至右步行横过珥季路,魏先生驾车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车前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驾车车头左前部邝某、邝某某二人身体相碰撞,致邝某、邝某某二人被撞摔跌倒地现场死亡,造成人员死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大队认定:魏先生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邝某、邝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查,魏先生驾驶的云A6Q551号机动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保险(包含不计免赔)。

二、双方意见

原告(受害者家属)诉称,被告魏先生驾驶云A****号机动车在珥季路段行驶时,因对车前情况观察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导致邝某、邝某某被撞倒地现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魏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对两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且被告魏先生驾驶的机动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被告魏先生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赔偿数额存在争议。

三、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因事故产生的损失费用155000元。

(二)由被告魏先生于2013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损失50000元,于2013年8月20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13年9月20日前支付25000元,共计100000元。

(三)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就本次事故不再发生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四、法理分析

本案中,被告魏先生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因此,魏先生只需承担的数额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之后剩余不足部分的百分之八十。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魏先生驾驶的车辆同时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那么向保险公司理赔的顺序是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理赔,不足部分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例如,本案中,此次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是25万元,那么就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120000元)赔偿,不足部分再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00000元),上述两个保险限额内不能赔偿的剩余部分的百分之八十才由驾驶机动车的魏先生负责赔偿。

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既能使纠纷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也能让受害人的家属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赔偿,同时还节省了司法资源。我方接受当事人魏先生的委托后,积极寻找本案的突破口,充分听取了其意见后,向法院提交了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的代理意见,在最大限度内维护了我方当事人魏先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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