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盘法民初字第2872号
原告:洪XX,男
被告:钱XX,女
委托代理人:李冬辉,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由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6日受理并于2016年1月8日开庭审理。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认可双方无共同财产,被告委托律师后,经本律师了解,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并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执,且原告已于2015年2月25日提起过离婚诉讼,第一次诉讼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经了解,被告亦认为婚姻关系无法挽回,可同意离婚,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要求分割。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系双方共同财产,李冬辉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了对方的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开庭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对方同意支付原告40000元。
李冬辉律师观点:离婚案件中作为女方,尤其是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女性来说,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对于家庭的财产状况等完全一无所知,更有甚者对方在诉讼前已将所有财产转移,导致诉讼中无法争取到自己的利益,李冬辉律师建议,离婚案件中,一定要搜集提供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方可要求分割。
如有需要可来电 李冬辉律师 1528845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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