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云0128民初128号
原告丁XX,女
委托代理人:李冬辉,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XX
原告丁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路权法院于2016年1月10日受理后于2016年2月17日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6月相识并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一女,生活中二人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4年带女儿回家生活至今,并于2016年1月委托本律师提起离婚诉讼,经本律师询问,二人生活期间并无共同财产,原告亦无其他要求,只要争取孩子抚养权,针对诉求,本律师提供了原告方村委会及邻居出具的分居证明以及孩子在原告方就学的相应证据,庭审中,经协商,被告方同意离婚并同意孩子归原告方抚养。
李冬辉律师观点:
离婚案件和其他类别案件不同,第一,作为律师来讲,只能一般授权代理,开庭委托人需要亲自到场;第二,对于孩子,法院会根据那方更利于孩子的原则进行判决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一般两岁以下孩子归女方可能性较大,对于两岁以上,则需要考虑经济,教育等综合因素确定孩子抚养权,故在离婚诉讼中,针对孩子抚养权,需提供自己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增加取得抚养权的几率。
详情可来电咨询 李冬辉律师 1528845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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