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回款关键:用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胜诉不等于拿到钱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关键在于有没有"优先权"。工程干完了,钱却迟迟不到位。很多施工方咬牙打赢了官司,等到执行时才发现:发包方早已债务缠身,名下财产被别的债权人抢先查封、拍卖——自己那份生效判决,成了"纸面上的胜利"。这时候,有没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结局可能天壤之别。
本案中,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蔡亚律师代理原告——某岩土工程公司(下称"甲公司"),不仅追回了工程尾款,更成功为客户确认了对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为后续执行加了一道分量十足的"护身符"。

· PART.2 ·
办案亮点:律师的三步"拆招"
亮点一:突破"无法拍卖+超期"双重抗辩,优先受偿权"落袋"
对方怎么抗? 针对优先受偿权,被告抛出两道"防线":工程上已经建好房屋,无法拆分单独拍卖;甲公司主张的应付款之日是2021年11月,距起诉已超18个月,优先权行使期限已过。
律师怎么破? 蔡亚律师团队精准锁定"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这一关键节点:本案工程款于2024年11月4日报集团审核完毕,双方对审核价无异议;按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应付款日为2024年12月16日; 从该日起算至起诉,未超过18个月的行使期限;案涉基坑支护工程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工程范围,被告"无法拍卖"的抗辩不能成立。
法院采纳: 认定应付款日为2024年12月16日,未超18个月,基坑支护属可主张范围,判令甲公司在48.64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蔡亚律师提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个"起算点"怎么认定,往往就是成败关键。
亮点二:锁定工程尾款与逾期利息
蔡亚律师通过合同、对账单、会议纪要、集团审核结论等一整套证据,清晰还原了工程款的形成与结算过程,主张被告支付尾款48.64万元(含质保金3.6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采纳: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尾款48.64万元,并按一年期LPR支付自2024年12月16日起的逾期利息。
工程款的每一笔"来龙去脉",都靠证据链说清楚。
亮点三: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7元,全部由被告负担。该付不付、逼人打官司,诉讼成本理应由违约方承担。
· PART.3 ·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
✅被告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尾款48.64万元,并按一年期LPR支付自2024年1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 甲公司在48.64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647元,由被告负担;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含律师费)。
面对被告"无法拍卖、已超期限"的抗辩,律师最终不仅追回工程款,更为客户锁定了宝贵的优先受偿权。
· PART.4 ·
蔡亚律师提示:关于"优先受偿权",
这四个坑千万别踩
01
优先权有"保质期"——18个月
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错过就可能彻底丧失,务必盯紧这个时间点;
02
起算点可能"有讲究"
约定分期付款、结算周期的,"应付款之日"如何认定,直接决定期限是否超期,需要专业研判;
03
不是所有工程都能主张
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如本案桩基工程已并入已交付的建筑物),或工程已实际交付业主的情形,主张可能落空;
04
优先权要"及时主张"
起诉时就要一并提出请求,不能等到执行阶段才想起来。
结合我们代理的同类案件可以看到:同样涉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的能成立、有的则不成立——差别恰恰在于对"应付款之日"与"工程性质"的精准判断。这正是专业律师的价值所在。
工程款、质保金、优先权——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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