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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和调解处理

来源:时间:2012-12-27热度:0

 

第一,首先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程序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的流程:首先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遇到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的基本方法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接下来,对于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部门如何处理呢?《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⑴对处理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⑵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处理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二)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三)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四)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五)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六)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⑶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收集有关证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四)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五)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六)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⑷交通警察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问题《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A,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B,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C,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方式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它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行政行为变成了现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作为证据来使用就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法院对有“重大且有明显瑕疵”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不予采信,但是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职权性,法院会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对其提供的证据而给予尊重,所以在现实的判例中法院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是很少见的!那么我们如何对不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采取救济呢?具体有下面几种方法:最常见的就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其中第十四项规定2007年9月实行)虽然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上级主管机关复核,但因二者同属公安部门,有一定的隶属关系,有可能会互相包庇,难免导致当事人对复核结果的信任度下降,影响其独立性与公正性。其次,没有有效的考核制度,更没有有效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使事故认定书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还能采取的方法有:1,对原始的检验鉴定提出重新检验、鉴定2,对事故认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3,通过交管部门内部监督机制纠正最后能采取的方法就是:通过获取证据材料,庭审质证,推翻责任认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疑异,可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的规定,积极获取事故认定的证据材料,了解和掌握事故认定的全部信息。同时,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人员出庭,对其作出事故认定的事实情节及疑点进行当庭质询,并针对责任认定结论矛盾和违反常理之处适时提出反驳意见,争取法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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