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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来源:时间:2020-03-02热度:0

有人问,2020能重启吗?答案显然是不能。这就是人生,是我们必须直面的人生,每一天,都是现场直播。

突发疫情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社会经济生活同样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已进入关键时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同舟共济、众志成城、抗拒疫情。但总有一小部分法盲或贪图钱财,试图乘疫情灾害“发个财”、“发国难财”、“赚黑心钱”;有妨碍公务的、有造谣传谣的、有制假售假的、有哄抬物价的、有暴力伤医的、有故意传播病毒的……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关注。以下是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请大家杜绝防范:

一、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林启凤律师释法:此类行为属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很多人关心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会判几年刑期,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如生产、销售劣质口罩、防护服,消毒液、酒精兑水销售的,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林启凤律师释法: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此类行为,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量刑如下: 

销售金额      量刑            罚金

5万-20万  拘役-2年  销售金额50%-2倍

20万-50万  2年-7年  销售金额50%-2倍

50万-200万  7年以上  销售金额50%-2倍

200万以上  15年-无期  销售金额50%-2倍

三、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林启凤律师释法:1.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四、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林启凤律师释法: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消息在互联网、微信群、朋友圈、QQ群、短信群、抖音等媒体和自媒体散、传播的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消息而转发的,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借助网络而发展起来的微信和微博的普及,在给人们带来信息传播方便的同时,也可能被一些不法之徒所利用。例如,一些网友似乎唯恐天下不乱,故意在网络上编造一些虚假信息,或者在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从而导致一些虚假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开来。

林启凤律师释法: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六、利用广告虚假宣称某种商品、药物或者服务可以预防、抑制新冠肺炎,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作为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工具,作为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无冒有。具体如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技术达不到广告所宣传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假充真,以劣冒优;不具有广告所宣传的功能等······。

林启凤律师释法: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一些商家、个人为牟取暴利,哄抬物价,如大量囤积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紧缺防疫用品,高价销售,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林启凤律师释法: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八、在人流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林启凤律师释法:1.在公共场合拒绝佩戴口罩、不服从管理,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将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此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4.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5.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九、对医务人员实施殴打、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侮辱、恐吓,不准医务人员离开工作场所等行为,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最近有这样一段话

感动了无数人

“哪有什么白衣天使,

不过是一群孩子换了一身衣服,

学着前辈的样子,

治病救人、和死神抢人罢……”

是他们换上白大褂、穿上防护服,为了别人的生死,他们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没有任何人会全然不顾自己的安危,毕竟我们都是鲜活的平凡生命。是这些白衣天使,他们为疫情奋战在第一线,是疫情防控的战斗员,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个人疾病风险远远高于非疫情时期。

林启凤律师释法:1.在疫情防控期间,出于报复、发泄不满等目的,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2.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十、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林启凤律师释法: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是挪用特定款物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以上罪名中的“数额加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任何一个人都应该对法律多一份敬畏,对他人多一份责任,使法治真正成为增强“社会免疫力”、提高“整体战斗力”的良方,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也希望人民群众能够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联防联控的措施,齐心合力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铜墙铁壁,全心全力打好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战争”,静待春暖花开时。

林启凤,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合同交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2015年被云南省律师行业党委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018年至今受邀为官渡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2019年被昆明市律师行业党委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安宁市公安局法律顾问。擅长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非诉法律事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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