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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强奸男性构成强奸罪吗?

来源:游学律师时间:2015-03-12热度:0

 女性强奸男性构成强奸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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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春来了,桃花盛开。万物躁动不安,包括怀春的女人。正如《少年维特之烦劳》中的名句Whoever is a girl does not want to be loved, and whoever is a boy does not want to be royal to his lover?(哪个少男不善钟情?哪个妙女不善怀春?)据网上流传,故事发生成都。成都自刘备入住后,名声鹊起。特别在唐朝那会,才女薛涛与才子元稹,更是把成都推上了暧昧的高峰。

    闲话少扯,言归正传。20132月,一条“威猛的成都女子,大街上强行与一男子发生感情(法律术语叫“强奸”)。博主称在成都九眼桥看到一猛女,估计是醉酒,将路边一过路男子按倒后脱掉裤子,猛的坐了上去。男子在反抗了一阵后最终屈服,女子强暴后脸红红地提上裤子,沿着九眼桥横穿马路离开。 情与爱,包括性,是人世间很美好的东西。但是,如果是一厢情愿,那么就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在本案中,该女性是否构成强奸呢?

关于强奸(罪)的涵义,19844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1984解答》)在认定强奸罪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1997 年《刑法》第 236 条规定,以暴力 、 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也用了这个定义。再结合《刑法》第236的规定,看看强奸如何定义。该法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述司法解释及法律规定可知,女性违背男性意志,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是不构成强奸的。也就是说,一般而言,女性不会构成强奸罪。当然,特殊情况下,女性也会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即在共同犯罪中。如甲女协助乙男,乙男强奸了丙女。此种情况,甲女就构成强奸罪。
 

   作者:尤学律师(原名游学),单位: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地址:昆明市关上国贸路725号宏兴大厦4楼,电话:136 787921390871-6335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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