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申请人:刘正宇,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8908857478
申请事项: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予批准逮捕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申请人认为不宜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为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刑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情形。
二、犯罪嫌疑人家属已经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三、犯罪嫌疑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予批准逮捕!
此 致
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正宇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章)
二0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附:1、和解协议书;
2、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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