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陈建林 先生
您涉嫌故意伤害、危险驾驶一案已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现本案的法庭审理及律师代理工作已全面结束。为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现就本案对您作出如下报告。
本案的判决结果为:
1、您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由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兴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8441.6元。
一、关于律师工作
2015年5月25日,您的亲属陈建伟先生、李霞女士在此前电话联系的基础上来到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下称“我所”)向我们咨询本案,并委托我们作为您的辩护人,办理了委托手续。
5月26日,杨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您,与您详细沟通了本案的事发经过,并于当晚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准备取保候审所需的其他材料。
5月27日,杨律师前往官渡区公安局国际商贸城派出所向本案主办人员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等一系列材料,并与其沟通调取事发时监控视频的事宜;中午我们前往官渡区检察院查询到本案尚未移送检察院报捕,杨律师将上述情况告知了您的亲属。
5月28日,官渡区公安局国际商贸城派出所对您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您在被拘留数日后获释。
6月29日,杨律师电话与您沟通了近期是否前往派出所做过笔录的情况,并到官渡区检察院案管中心查询到本案尚未移送检察院。
此后,杨律师多次致电国际商贸城派出所本案主办人员谢警官询问办案的侦查进展,并于其沟通关于对您不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宜。
8月29日,我们继续分析案件,撰写《关于建议撤销陈建林故意伤害一案的律师意见书》。
11月28日后,您及亲属多次与杨律师就您的工伤问题进行沟通、咨询。
2016年2月22日,杨律师应约前往国际商贸城派出所参与民事部分的赔偿,对方提出由您赔偿10万元的要求,经调解员建议,次日由对方携带医疗单据等材料前来再次调解。
4月13日,本案再次进行民事部分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6月22日,杨律师前往官渡区人民检察院递交委托材料后进行阅卷,并将近期的案件进展情况与您的亲属李霞女士进行了沟通。
6月30日,我们前往官渡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委托材料,获取了《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7月7日,您前往法院领取了《开庭通知》。本案定于7月15日09:30开庭审理。
7月14日,您来到我所,与杨律师详细沟通了次日庭审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7月15日,本案开庭审理,您与杨律师、被害人钱兴成及其代理人孙律师、公诉人参加了庭审。当日下午,我们将《辩护词》修改、完善后递交至法庭。
9月28日,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您携带《判决书》前来我所与杨律师就判决结果进行沟通。
二、关于判决结果
在您及亲属的积极配合下,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使我们的绝大部分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获得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刑事部分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获得缓刑判决的结果;民事部分,法庭也采纳了我们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论观点,判决您承担80%的赔偿责任,总数也低于调解时您们已经确认的6万元。
三、结语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接受您的委托后,我们尽职尽责,依法完成了本案相应的律师代理工作,较圆满地完成了委托事项,取得了较理想的判决结果。
对此事件给您带来的法律不利后果和困扰,我们表示遗憾;对您及亲人的工作配合,我们表示感谢。同时,由于时间及水平有限,我们的工作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得到您的指正,对此我们深表感谢。
最后,祝您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委托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偈
助理:宋红琼
TEL:137 0871 1023
2016年9月27日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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