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云南甲广告公司两高管丙、丁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自己申请设立了乙广告公司,乙公司成立后,丙、丁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大量客户资料,使原来甲公司的一部分客户就追随原来甲公司的两高管丙、丁到乙公司和乙公司进行广告业务合作,导致甲公司的业务量下降。2008年乙、丙方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甲公司出资为乙、丙方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且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为3年。甲公司2010年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诉丙、丁违反竞业禁止及服务期约定并侵害其商业秘密,要求丙、丁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仲裁过程中,丙、丁方的代理律师审查了整个案件情况,发现甲公司虽与丙、丁方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但解除劳动关系后因丙、丁方的不配合,并未向丙、丁方实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第二,甲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
基于以上事实,劳动仲裁委裁决丙、丁方支付甲公司相应培训费用,驳回甲方的其它申请请求
律师点评:
一、管理漏洞
甲公司大部分败诉的原因是,没有有效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及措施,法律意识缺失,导致两个明显错误的存在:1、虽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但履行过程中出现疏漏,导致竞业禁止条款无法履行;2、因商业秘密保护流程的缺失,导致其主张的商业秘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二、防范该类法律风险的基本方案
1、建立完善的劳动类文书签订制度及流程;
2、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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