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西法民初字第1182号
原告:文某(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该身份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肖海平,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该身份信息省略)
被告:昆明某经纪有限公司(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该身份信息省略)
原告文某诉被告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二被告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某经纪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文某借款1138638元,并承担自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5704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7852元,另7852元由被告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于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褚 嬴
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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