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XX在昆明市富民县水校工地上做钢筋工,陈XX雇佣的工人刘XX在该工地上驾驶号牌为云AA1228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进行作业。2015年7月30日16时许,刘XX在水校工地驾驶这车辆吊车卸载钢筋时,不慎钢筋坠下,压伤了王XX。
律师介入。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杨宝润律师担任王XX的代理人,杨律师经过了解案情,向王XX讲解案情经过,建议王XX提起交通事故人生损害责任纠纷。
本案焦点
王XX在工地作业时,被该工地的起重机卸载钢筋不慎压伤。中国XX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故不能按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我方律师提出,起重机属于特种车辆,按照保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的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调解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中国XX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原告王成因此次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70%,合计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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