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6月1日云南XX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任庆锋用辽宁XX建设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签订云南勐海县西定乡满别村锰铁矿开采施工合同。任XX还用辽宁XX建设有限的资质收取了云南XX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30万元保证金。由于开工日期迟迟不能确定。云南XX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至勐海县人民法院。
律师介入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接受云南XX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宝润律师担任代理人。
本案焦点
云南XX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XX元保证金是否由辽宁 XX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任XX用辽宁XX公司的印章签订的合同及收取保证金是否承担责任。该锰铁矿开采项目是否还能如期进行。
法院判决
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决
由于任XX在没有取得辽宁XX公司的同意的情况私自用该公司的资质与印章与云南XX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任XX承担,所以该XX元保证金由任XX承担赔偿给云南XX公司。云南XX公司与辽宁XX公司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判决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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