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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医生检查过失导致缺陷婴儿出生,可否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来源:法信精选时间:2018-04-04热度:0

法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错误出生是指因为医生检查中的过失,致使孕妇没有选择实施堕胎手术而生下缺陷婴儿。缺陷婴儿的出生不仅增加了父母的抚养压力和负担以及内心的痛苦,而且随着缺陷婴儿的成长,他也会面临各种压力。在错误出生情形下,缺陷婴儿、缺陷婴儿的父母是否是医生过失行为的被侵权人?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虽然伴随缺陷出生和长大,但该缺陷婴儿并非被侵权人。因为,第一,从生命伦理的角度而言,生命纵有缺陷,也不能因此低估生命的价值,不能说错误的出生是一种损害;第二,没有任何人包括未出生的孩子有权请求被他人杀死。因此,医生并没有违反对缺陷婴儿的义务。(注:[德]U·马格努斯主编:《侵权法的同一:损害与损害赔偿》,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其次,缺陷婴儿的父母就其对孩子抚养应支出的一般费用上,亦非被侵权人。这是因为,第一,就婴儿的出生,不管是其是否有缺陷,或是否在计划之内,对父母而言,都并非损害;第二,基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法上特殊抚养照顾义务不能单独抽取出来,而主张其对子女的付出是一种损害。但是,父母为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因此,在这些费用方面,父母具有了被侵权人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0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医学检查过程中因未尽勤勉和忠诚义务导致检查结论失实,使信赖该项检查结果的合同相对人生育缺陷婴儿,额外增加抚育、护理及治疗费用,蒙受纯粹财产上损失,构成加害给付,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因对纯粹财产上损害现行法律尚无相应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侵权诉讼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应当就此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其以正确的案由起诉。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当事人作为合同对价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额外增加的抚育、治疗、护理费等纯粹财产上损失,但对纯粹财产上损失应根据其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合理性予以限制,并应当考虑损益同销、过失相抵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因产前检查疏失导致缺陷儿出生相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3集(总第35集)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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