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视野 / 法律文章

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获经济赔偿金

来源:宋红琼律师时间:2016-08-12热度:0

    案情简介: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的陆师傅于2002年进入云南省昆明市一家工程公司工作。时至2016年4月,公司为了减少开支而裁员,将包括陆师傅在内的近10名员工以《公司内部调令》的形式“安排到”澄江一家公司工作,工资大幅度削减。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后,陆师傅委托本网首席律师杨偈作为代理人,将公司起诉至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庭审中,双方就“公司以《内部调令》的形式将陆师傅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性质仅仅是“变更工作岗位”还是“非法辞退”进行了激烈辩论。陆师傅的委托律师杨偈、宋红琼认为:《内部调令》变更的不仅仅是工作岗位,而是“变更了陆师傅的工作单位”,依法属于非法辞退,需要根据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赔偿。杨律师、宋律师还就此观点进行了详细的事实和法律分析,最终仲裁委完全采纳了我们的观点,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裁决书》,认定系非法辞退行为,判令公司赔偿陆师傅6万余元积极赔偿金,获得了全案胜诉。


案件代理终结报告

致:陆建林 先生

    您“诉”云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已由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决,现本案仲裁阶段的审理、代理工作已全面结束。为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现就本案对您作出如下报告。

本案裁决结果如下:

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8212元、2016年4月工资2984.83元,以上共计61196.83。

 

    一、关于律师工作

2016年4月27日,您在此前电话联系的基础上来到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向杨偈律师咨询本案相关法律问题,并决定委托我们作为您的代理人,办理了委托手续。为防止您离开公司后,公司追究您非法离职的不利责任,在我们的策划、建议下,您当日在我们撰写的《离职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离开我所。我们于次日将《离职通知书》邮寄到公司。

4月28日,我们撰写了《仲裁申请书》初稿。

5月3日,我们继续撰写申请书并电话通知您前来我所签字确认。随后我们在云南省工商局查询到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后前往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根据工作人员的要求,我们对《仲裁申请书》进行适当修整后提交,仲裁院向我方出具了《材料接受凭证》。

5月9日,经我们进一步分析发现,我方已经提交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的诉讼策略和思路(违法变更工作岗位)不正确,可能导致败诉,应以“违法辞退”为由仲裁。发现该重大“纰漏”后,杨律师随即与您沟通。取得您的同意后,我们随后致电仲裁院告知工作人员我方将取回案件材料,暂不立案。

5月14日,我们进一步分析案件后重新撰写《仲裁申请书》。

5月16日,您再次来到我所,在修改后的申请书上签字确认。我们随即前往仲裁院重新立案。

5月24日,我们前往仲裁院领取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制作证据清单。我们于次日领取了开庭通知。本案定于6月28日09:30开庭审理。

5月30日,我们整理证据材料复印、装订成一式三份《证据册》。此后,我们根据案件的进展继续处理本案。

6月25日,我们进一步分析案件、撰写《代理词》,为即将到来的庭审做最后的准备。

6月28日09:30,本案如期开庭审理,您同杨律师、宋律师及被申请人的两位代理人出庭参加了庭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公司出具《公司内部调令》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变更工作岗位”还是“辞退”进行了辩论。庭审结束,我们当即打印并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代理词》),对上述争议焦点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分析。

7月13日,本案仲裁结果“出炉”,我们前往仲裁院领取了《仲裁裁决书》。

二、关于裁决结果

在您的积极配合下,经不懈努力,《仲裁裁决书》支持了我们大部分仲裁请求,获得了较全面的胜诉。

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公司以《公司内部调令》的形式将您“调入”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依法属于辞退行为,而非被申请人辩称的“变更工作岗位”。双方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辩论,我们庭审提交的《代理词》对此问题也进行了进一步分析,仲裁庭最终采纳了我方意见,依法认定被申请人的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因此获得了相应经济赔偿。

2、关于入职时间。

仲裁庭根据证据认定您的入职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虽然与事实不符,但却是符合法律的。因为,虽然我方提交了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工作记录用以证明真实的入职时间,但因该证据系我们单方制作,且记录中未显示与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另外,我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对此前的行为不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因此仲裁院采纳了《劳动合同书》中载明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6月1日……”,据此认定您的入职时间为2009年6月1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为7年,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为58212元(4158元/月×7月×2倍)。

三、结语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接受您的委托后,我们尽职尽责,依法完成了相应仲裁程序和基本的律师代理工作,较圆满地完成了委托事项。

对此纠纷给您带来的不便和损失,我们表示遗憾;对您工作的配合,我们表示感谢。同时,由于时间及水平有限,我们的工作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得到您的指正,对此我们深表感谢。

最后,祝您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委托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偈

                                                        助理:宋红琼

                                                  TEL:137-0871-1023

                                                     2016年7月21日 

(图为本案《仲裁裁决书》扉页和尾页)


  • 本文tag关键字: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律师| 律师队伍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5000321号-1

电话:0871--63359448传真:0871--63577449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725号宏兴大厦B区4楼

技术支持:昆洲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