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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的适用

来源:游学律师时间:2016-09-03热度:0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的适用

 李锦传

    摘要】在司法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问题争议良久,众说纷纭。而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做法不一,大部分地区法院均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案件审判中支持死亡赔偿金,但也有部分地区法院以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而非物质损失,或以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执行难为由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做法,都值得好好探究。由此我国应当尽快统一死亡赔偿金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适用,以解决现阶段我国法院对此问题的混乱,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一再发生。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死亡赔偿金  统一适用

    引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又存在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138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以上法规可看出:附带民事诉讼适用范围应当于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

在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权而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位于核心地位。当被害人家属提出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时,法院如何审理,争议颇多,由于不同法院对此的不同理解,就有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导致受害人亲属精神及生活上的双重压力,且严重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因此,统一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适用问题迫在眉睫。

    死亡赔偿金

    1.概念、性质、计算方式

由于立法和法学界对损害和生命权的不同理解,死亡赔偿金这一概念的界定在立法和学界之说出现了诸多争议。目前,学术界就死亡赔偿金理论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观点:死亡赔偿金这种形式的赔偿目的不是填补受害人丧失之生命,也绝不只是对生命权丧失的补偿,死亡赔偿金这种形式的赔偿目的是为填补死亡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害,救济的范围是对其他受损利益而设定的。即死亡赔偿金指的是死者近亲属因死者的生命权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所产生的财产性损失的金钱赔偿。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对其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况

    2.1现今关于死亡赔偿金立法方面的混乱,导致了不同法院对法律理解不同,判决结果不同,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混乱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赔偿问题的一个答复意见: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理由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持这种意见的论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肉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如下几种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故而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的范畴,不应当赔偿。上述规定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那么在法律层面上,死亡赔偿金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3项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定了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并没有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赔偿死亡赔偿金。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却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经济损失或物质损失,而是精神损失的范畴。当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间也有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了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同事规定了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超越法律规定的范畴,且解释之间互相矛盾,故而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下面将以一些案例展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适用问题的乱象

2.2案例

邱某某故意伤害案[1]

19901030日下午5时许,邱湘林因曾与枫树村的人发生过纠纷,邀请邱某某一起去找枫树村的人麻烦,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打斗中邱某某朝被害人皮向荣后背捅了一刀,后逃离现场。皮向荣被送到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皮向荣系出血性休克死亡。该院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由被告人邱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4835.2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12440元。

贺海洋故意杀人案[2]

20071022日早上,被告人贺海洋与被害人黄海飞一同行窃时产生杀害黄海飞之念。贺海洋以行窃为由将黄飞海骗至子长县,用铁锤猛打黄后脑部,致黄飞海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飞海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针对被告人贺海洋的故意杀人案,该院判决其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故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林某某交通肇事[3]

20141019日被告人林某某持准驾“C1”类车辆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云AC6AXX号“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载乘被害人王某沿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400号前往昆明市区。途中,被告人林某某驾车沿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中滩街南向北行驶至中石化加油站附近路段时,其所驾车驶往道路西侧,车身右侧部撞击西侧行车道树、路灯杆,致其所驾车上乘客王某现场死亡。在此事故中,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西山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判处被告人向死者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49万余元。

2.3小结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尽管案情各不相同,但都造成了因刑事犯罪行为而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受害者家属也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了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由于不同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审判中对赔偿金概念性质的理解和认定存在差异,导致不同法院在支持死亡赔偿金与否问题上存在分歧,这样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带来的是公民对司法权威质疑,同时也给未拿到死亡赔偿金的受害者家属以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压力。因此,本论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统一适用死亡赔偿金,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充满争议的判决再次出现。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统一适用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及原因

3.1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3项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2司法解释中支持死亡赔偿金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三款中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该《解释》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3目前使用状况的危害

造成被侵害人因所选择的救济程序的不同而得到的权益救济范围存在差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你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同案不同判的这类问题将难以杜绝。20045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死亡赔偿金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认可;

不利于全面保护受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害人亲属痛失家人,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折磨,在为受害者讨回公道的同时,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保障,将能从很大一个方面保障受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让公民看得到法律之下的人文关怀,而倘若受害者亲属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严重的还有可能引发社会隐患:如果死亡赔偿金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在刑事受害人死亡后,受害者亲属承受着精神及生活双方面的极大的压力,倘若其在司法审判中无法得到公正的判决,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心理极易不平衡,对国家司法机关甚至国家法律产生不满或憎恶的情绪,从而转化成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严重的会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怨气积累后,甚至会用激烈的手段报复社会,危害国家安全。

3.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统一适用死亡赔偿金的益处

统一适用死亡赔偿金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明确的将刑事附带民诉过程中刑事问题与民事问题区分开来,有助于法院高效率的办理此类案件,同时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4],在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上应当适用民事赔偿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统一适用死亡赔偿金有助于保护被害者亲属的合法权益及对刑事违法行为的惩罚。明确权益与惩罚,司法裁决的威严及公信力才能有效的建立起来,更有助于法治观念的宣传与法制教育。

结语: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制度案例分析及死亡赔偿的概念、法律依据等说明死亡赔偿制度于现今社会中的重要性,法院对于死亡被害人亲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要求被告人赔付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以利于规范司法审判程序,同时保障受害者亲属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统一解释的规范性,做出与法律规定一致的统一解释,不能做出互相矛盾的解释,防止司法实践的混乱,保障法律适用统一性、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引自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益法刑一初字第27号)

[2]引自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延中刑初字第00070号。

[3]引自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西法刑初字第626号。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11bca1c-0ff3-4956-b601-dbf7b215aae2&KeyWord=%D3%C8%D1%A7

[4]参见施芳群:《死亡赔偿金在附带和单独民事诉讼中应标准相同》,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5/id/1286765.shtml

 

本文作者:游学,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锦传系本所律师助理。联系电话:0871-63359448,136 7879 2139,地址:昆明市关上国贸路725号宏兴大厦B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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