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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最终的还款责任?

来源:网络收集并整理时间:2018-12-20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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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现实生活中,出于信用资质或亲戚、朋友,磨不开面子等原因,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时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兄弟,帮我向XX借点钱”,碍于亲友情面,大多数人是不好意思拒绝的,于是小费周折的就帮了这个忙,那么问题来了: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到底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我们为大家整理摘抄以下几种裁判规则:

1.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2.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

3.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4.出借人的借款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的,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

5.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借款是被他人诈骗取得的,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

6.名义借款人出具借条时明确披露借款系用于案涉工程且承包方属于工程建设的实际受益人的,工程承包方作为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7.名义借款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地位的,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1.关于借名借款的效力问题

    实践中,出现名义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并存的情况。

    笔者认为,对于借款合同应当遵从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故名义借款人一般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2.有证据证明借款被他人诈骗取得的借条上的借款人可不承担还款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彼此之间应该达成借款的合意并且有款项的实际交接。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借款已经被其他人诈骗取得,名义借款人实际并未接受、使用借款,贷款人就不能要求名义借款人还款,而是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当然,名义借款人如果主张自己属于这种情况,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成立的,名义借款人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无法证明的,名义借款人仍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3.以自己名义替他人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实践中,存在大量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符的情况。例如,A需要资金,欲向B借款。但B出于对A还款能力的不信任,不愿向A提供借款。A向还款能力强、信用度高的C求助,由C与B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给A使用。在A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B应向A还是C主张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符时,应由谁承担还款义务。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民法上的“合同相对性”理论。所谓的“合同相对性”,主要指的是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因此,即使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其仍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4.关于借名借款的主体认定

    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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