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视野 / 法律文章

浅谈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竞合的处理

来源:时间:2015-12-14热度:0

       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企业职工的安全问题则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工作,然而职工的安全问题有时不仅仅自于工作当中,有些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相应规定,企业职工作为社会劳动者可否在得到因交通事的民事侵权赔偿后,又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这个涉及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而司法实践中各地对职工因交通事故损害申请工伤的处理方式上各有不同。有对该问题处理采取“双重赔偿”的机制,也有的采取的是“差额补偿”制。如何解决最终的赔偿问题,维护职工权益以实现社会救济机制的公平正义,是时下工伤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如何衔接的要点。针对以上两种实践处理,笔者谈谈自己的浅见。

    首先,二者设立目的及给付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人身权益,分散企业风险促进经济增长而设,承担的是一种社会保障责任,目的在于补偿劳动者发生损害时的损失,具有社会公益性;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在遭受人身损害侵权时的一种救济机制,目的在于赔偿受害人的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具有惩罚性。    其次, 二者给付主体不同: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劳动者给付保险金;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是由侵权者因侵权行为对受损者予以民事赔偿。    再次,二者给付依据不同:工伤保险的给付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各地区关于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交通事故侵权给付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     依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责任发竞合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依据法学理论,工伤保险补偿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样,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据此,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结合所述,本律师认为,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依法认定为工伤且支付工伤赔偿款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及时请求侵权方就交通肇事给予损害赔偿。 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18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1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
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
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
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张涛,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业务范围:刑事辩护、毒品辩护、侦查会见、取保候审、交通事故理赔、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咨询电话:13910381410。 
  • 本文tag关键字: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律师| 律师队伍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5000321号-1

电话:0871--63359448传真:0871--63577449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725号宏兴大厦B区4楼

技术支持:昆洲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