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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中翻看手机信息酿车祸 肇事司机赔钱又获刑

来源:杨偈律师时间:2016-01-06热度:0

  

  10月6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两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两名在事故发生后采取逃逸方法躲避责任的被告人,虽主动与被害人家庭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义务完毕,但依然要面临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惩罚。

  现年26岁的安徽临泉县白庙镇驾驶员刘某(化名),于2008年3月20日晚10时许驾驶中巴客车返家,当其行至杨营村附近时,因翻看手机信息,与同向骑自行车的某某相撞,致某某­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离,并连夜将损坏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同年3月25日被抓获归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驾车行至出事地点时,未在动机车道内行驶且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亲属经协商赔偿某某家人损失17万元。

  现年32岁的安徽颍上县农民王某法(化名),于2008年3月19日晚9时许驾驶一辆桑塔纳小车由半岗镇到颍上县城。行至八里河镇一某段时,因观察不明将行人陈某撞死,小车挡风玻璃破碎。事发后王某法仍驾车前行,车上人提议回去看一下后,其便驾车返回赶至出事地点,但看到某边已围着许多人,王某法即加速驾车逃离,后被警车追至拦下归案。案发后王某法亲属依协议赔偿被害人家人损失18万元。王某法因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且肇事逃逸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两起案件先后经两审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王某法因构成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二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中,均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赔偿被害人,请求终审法院改判缓刑。但因二人均具有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加重情节,一审判决已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故阜阳中院终审后维持了原判。

  如事发当初被告人能够主动报警或积极施救被害人,其承担的罪责就会相应减轻。一念之差两种不同结果,教训十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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