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上一篇:习近平在上海试坐自主品牌汽车
下一篇:住建部人士:除北上广深 其它城市限购可自行调节
手机扫一扫分享给我的朋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律师| 律师队伍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5000321号-1
电话:0871--63359448传真:0871--63577449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725号宏兴大厦B区4楼
技术支持:昆洲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