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郭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出资20余万元购买其自修小产权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郭某发现其购买的房屋系农村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在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被拒后,郭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近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双方交易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全部购房款。 2011年12月4日,城镇居民郭某获悉王某有一套面积120㎡的房屋出售,经人介绍找到王某。同日,王某、郭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约定房价30万元,郭某并于当日支付房款20万元。 此后,郭某发现该房系建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遂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在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被拒后,郭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王某退还房款20万元并赔偿房款利息损失。 彝良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性质为建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小产权房,购买此房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购房协议属无效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郭某明知购买的房屋为农村小产权房,仍与王某签订合同,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要求被告赔偿房款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彝良县人民法院遂判决合同无效,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全额返还原告房款20万元。(彝良县人民法院 雷申宴)手机扫一扫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