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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知识问答

来源:时间:2013-07-09热度:0

本文只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咨询陈金玲律师:138 8856 6513。

1、最低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陈律师答: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哪些情况禁止结婚?

陈律师答: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在传染期的乙肝病人、患爱滋病、弱智病人、严重精神病人)。

3、新婚姻法还承认事实婚姻吗?

陈律师答:不承认,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公布以后,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能作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可以以事实婚姻处理。

4、哪些情况属无效婚姻?

陈律师答: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到法定婚龄的〈审理时已到法定婚龄的,可不认为无效〉。

5、新婚姻法规定有可撤销婚姻吗?

陈律师答: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

陈律师答:婚姻存续期间的〈另有约定的除外〉:A工资、资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7、哪些财产属夫妻一方所有?

陈律师答: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8、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分配吗?

陈律师答: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9、离婚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陈律师答: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第二种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0、人民法院审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陈律师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1、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陈律师答:不能。女方在怀孕期间、分晚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怀的是别人的孩子〉,不在此限。

12、诉讼离婚时,法院判决子女归谁抚养的依据是什么?

陈律师答:(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3、新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陈律师答:  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4、离婚时要求精神赔偿,可以向第三人(俗称第三者)主张吗?

陈律师答: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介入、重婚的,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主张精神赔偿,只能向自己的配偶主张。

15、哪些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

陈律师答:遗产的范围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16、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陈律师答: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17、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陈律师答: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8、儿媳、女婿能做继承人吗?

陈律师答: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9、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陈律师答: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0、立遗嘱的形式有几种?

陈律师答:遗嘱的方式有下列五种: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21、遗嘱有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陈律师答: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2、有哪些情形的,遗产中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陈律师答:(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3、没有人继承的遗产怎么办?

陈律师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4、不便分割得遗产怎样处理?

陈律师答: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

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25、胎儿能分遗产吗?

陈律师答: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26、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规定有哪些?

陈律师答:(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7)《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8)《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9)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10)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27、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怎么办?

陈律师答:一旦遭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迅速报警,比如拨打110电话求助。警察出警后可以保护受害人不再遭受进一步的伤害,还可能会对侵害人实施讯问、拘留等措施。受害人在以后的诉讼中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报警记录及讯问侵害人的讯问笔录,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很强。二、如果身体受伤,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到医院求治,医院会在疾病诊断书和病历中记载遭受外力侵害的事项,注意保留医院出具的医疗资料。三、向邻居或其他人求助,这些人很可能会作为证人在法庭上为你作证。四、向居民委员会或相关民间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这些调解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五、利用事后侵害人悔过的心理,让他亲笔书写悔过书之类的文书,记载上殴打自己的经过,注意保管好。六、有条件的可以在遭受暴力的时候,采取录音、录像的手段,将整个过程录制下来,或者在事后将与侵害人谈话的内容录制下来。视听资料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总之,受害人可以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将遭受暴力侵害的证据固定下来,以便随时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需要说明的是,收集的证据越多越好,因为法院有时候需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才能查明事实。

‍陈金玲律师,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88566513,QQ号码:523564413,地址:昆明市关上金汁路556号宝海花园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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