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然而,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对于何为“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缺乏明确标准。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解释》明确:“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以及“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为“造成严重后果”。
除上述规定外,《解释》的重点内容还包括: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包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特别对行为人逃匿情形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作了规定,以便于司法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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