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怎样防止因建材买卖合同约定不明而导致的货款催收等困难?
律师解答:在建筑材料买卖中,大多不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双方一般口头协商后在销货单或送货单上记录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等作为履行买卖合同的凭证。这种不规范的操作,很容易因约定不明而引发纠纷,并导致纠纷的解决困难。因此,订立合同时或在供货单上记录时,要尽量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议。如:
(1)价格条款:以明确为原则,单价、总价以及是否包含运费、其他配件等均须约定清楚。
(2)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建材尤其要注意。在与客户协商时,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而产生纠纷。
(3)质量标准条款: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期限。
(4)交货方式条款(送货条款):不仅要明确约定是对方自提还是送货,而且还要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最好以建材经营户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的管辖法院。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避免模棱两可。不要约定“季付”、“收到货物后付款”、“检验合格后付款”等模糊的词汇。
(6)违约责任条款: 尽可能在合同中(或供货单中)约定违约责任,以对双方的行为作出约束。对己方来说,如果确实不愿继续履行也可以支付违约金后解除合同。
——“建材市场法制宣传月”活动系列之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请咨询杨偈律师:135 2925 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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