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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二审抢劫罪辩护词

来源:原创时间:2012-12-10热度: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母亲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二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查阅了原案件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XX。为此,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依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XX的量刑偏重,辩护人建议对其判处缓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主观上来看,本案被告人XX主观恶性不大,他们都是临时起意要去抢,对抢劫行为没有意谋,没有精心策划,抢劫对象也是临时决定的,对受害人也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只是进行了语言上的威胁,没有其他任何人身强制措施,相对于殴打甚至杀害被害人的抢劫来讲,其行为的恶劣性要小些。

    其次,在几次抢劫过程中,涉及的金额都不大,而且对象也差不多都是二十岁以下的,为什么知道他们可能没多少钱还要继续抢呢?那就是所有的这些被告人犯罪时都未满16周岁,出于好奇、出于赌嘴、出于刺激,都认为自己不是胆小鬼,敢去抢,也没什么。这都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想着不就是抢了几块钱吗?这与学校、父母的教育也有关,而且在抢劫之前被告人XX还在上学,在学校的表现也不错。事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还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应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XX犯罪时还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是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主体,犯罪原因通常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其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较强的可塑性。被告人受社会的不良影响而犯罪,是被告人犯罪的重要根源。复杂的社会、纷繁的思潮让未成年人不知所措,盲目模仿,不辨是非,最终酿下大错,触犯刑法。

    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XX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如果判处被告人较重有期徒刑,按他们的年龄到刑期期瞒,正是他们达到婚龄的年龄,同时他们也错过了学习技术的黄金时间。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未成年人科处刑罚,将他们投入监狱,他们不仅丧失了学习、就业的机会,而且容易受到犯罪恶习的传染,学会一些新的犯罪伎俩,并形成与社会对立的不良心态,不利于改造;上诉人涉嫌抢劫的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未造成人员伤亡)。我国《刑法》规定有结果加重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有结果减轻的规定,是结果加重犯一个问题二个方面。由此可见,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不利于被告人劳动改造,也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背。

     综上,对那些即使构成犯罪但心智尚未成熟,恶习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触法犯罪,真诚愿意悔过的未成年被告人在从轻、减轻处罚的同时,更应该多适用缓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在社会大环境中接受监管改造。故恳请二审法院认真考虑本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公平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崔耀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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