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内原告成功离婚并成功获得抚养费和分割共同财产
2013年9月7日,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肖海平律师接受原告李某的委托办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诉讼事宜,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2月结婚,2012年7月生育一女儿,因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等原因导致彼此很难共同生活。加之被告家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拒绝支付任何抚养费,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以及支付抚养费。2013年9月9日,肖律师将拟定好的诉状以及搜集的相关证据提交法院,法院于当日受理,并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举证期间,肖律师积极搜集为支持己方诉请中的相关证据,并全部提交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拒绝支付原告抚养费,并称所有财产均属于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和支付任何补偿金,经过我方举证及激烈辩论,2013年11月4日,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儿郑某跟随原告李某生活,由被告郑某自2013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每年支付一次,于当年12月31日前支付。三、夫妻共同财产:家具、家电全部归被告郑某所有,由其补偿原告20000元;车位归被告所有,由其补偿原告20000元;东风牌车辆归被告郑某所有,由其补偿原告15000元。
判决下发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从向法院提起诉讼至判决书的下发历时不到两个月,原告离婚成功,且得到了自己应该得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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