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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来源:时间:2015-04-11热度:0

                                                                                          律师函

                                            2014)民律函字第 

武汉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攀枝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刘正宇律师就委托人与贵公司之间的《攀枝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合同纠纷事宜进行处理,在听取了委托人的详细陈述,并进行相应调查核实后,现特致函贵公司如下:

一、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及陈述表明:

委托人与贵公司、贵公司的下属单位武钢建工集团云南分公司于20147月至10月期间在云南省安宁市签订了多份《攀枝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以下称“《购销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向贵公司以及贵公司的下属单位武钢建工集团云南分公司提供贵方所需货物。合同签订后,委托人积极履行了供货义务,贵公司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委托人向贵公司核实对账,贵公司拖欠货款已达674927.69元(大写:陆拾柒万肆仟玖佰贰拾柒元陆角玖分)。委托人多次联系贵公司要求偿还此货款,但贵公司无理拒不归还至今。根据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贵公司已经构成违约。

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贵公司已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支付拖欠货款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的几点建议:

1、委托人已按《购销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而贵公司没有如期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贵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维护其权益。本律师认为,既然贵公司与委托人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不一定要将此纠纷诉诸法院,一旦诉至法院,根据《购销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贵公司逾期未付货款必须严格按本合同所供货物数量天每吨加价10元作为本合同的违约金。为了不再将损失扩大,本律师建议友好协商,将此事和解,使损失最小化。

2、商业活动的持续进行依赖于诚信,贵公司是一家谋求长远发展的公司,不希望商界同仁知悉贵公司有违诚信的不良行为,这样会严重影响贵公司以后与其它公司和个人的合作,还请贵公司三思。

3、敬请贵公司收到本律师函后7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或本律师联系,如果能协商解决,就将此事终结。如果到期未收到贵公司的回复或协商未果,本律师事务所将代理委托人将贵公司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法律强制措施。届时,贵公司不仅要全额支付所欠货款,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一切与本案相关的费用及产生的不良影响。

我方深信,贵公司作为在行业内享有盛誉的企业,断不会自毁诚信,一定会慎重考虑我方上述意见,迅速妥善予以解决。

顺颂商祺!

特发此函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正宇      

2014129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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