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联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付家友诉贵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已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现本案一审阶段的代理、审理工作已全面结束。为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现就本案对贵公司作出如下报告。
本案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付家友的诉讼请求;
2、贵公司与付家友无事实劳动关系;
3、贵公司不予支付付家友双倍工资28000元,经济补偿金2800元;
4、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000元由付家友承担。
一、关于律师工作
2015年9月7日,贵公司张主任及李先生在此前电话联系的基础上来到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下称“我所”)与杨偈律师面谈本案,就此案进行了详细沟通。
9月11日,贵公司工作人员李先生携带《仲裁裁决书》前来我所,办理了委托手续。
9月15日,杨律师前往贵公司补齐相关委托手续、证明材料,并从贵公司获取了劳动仲裁阶段付家友提交的证据册;当晚继续撰写《民事起诉状》、《委托鉴定申请书》。
9月16日,杨律师前往官渡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并获受理。
9月24日,我们前往官渡区法院与本案承办人罗法官沟通印章鉴定及调查取证的事宜。经充分沟通和协调,罗法官同意了我们的意见,决定委托鉴定,但需我方提交备案机关出具的真实印章样品作为比材。
此后,我们长期与贵公司就获取联讯通信有限公司备案签章的事宜进行协调、沟通。经贵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总公司多方协调,终于2015年10月16日收到总公司提供的刻章许可证,获得比材。
10月28日,我们在举证期限内将我方证据册提交至法院。
2016年1月13日,我们前往法院领取了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1月25日14:30开庭审理。
由于开庭时间临近,我们与承办人联系后得知,办案尚未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印章鉴定,经催促后,罗法官表示将尽快通知付家友提供工作证在视情况处理该问题。
3月1日,我们应法庭要求领取了《委托鉴定函》及双方的印章比材前往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办理了鉴定手续。
4月14日,我们获取本案《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员工工作卡印章与《刻章许可证》上“联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此后,我们与贵公司沟通了目前本案的处理意见。
7月25日,本案另行排期,定于8月1日09:30分开庭审理。
7月26日,我们继续分析案件,并于7月30日从贵公司获取了本案开庭所需的证据原件。
8月1日,本案开庭审理,杨律师、付家友及其代理人谢建程出庭参加诉讼。应法庭要求,我方撤回了对付家友的起诉,并得到贵公司确认。
9月19日,我们根据承办人的通知,从贵公司获取了印章鉴定费发票复印件后提交给法庭。
9月21日,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我们前往法院领取了判决书并将判决结果告知了贵公司。
9月28日,我们撰写《案件代理终结》,就本案向贵公司作出报告。
二、关于判决结果
在贵公司的积极配合下,经不懈努力,我方获得了较理想的判决结果。本案中,付家友据以主张与贵公司存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关键证据为加盖“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印章的员工工作卡。经我们缜密研究和详细论证并取得贵公司同意后,我方及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印章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后,我方开始掌握本案主动权,并最终获得理想的判决结果。
三、结语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后,我们尽职尽责,依法完成了一审诉讼全面的律师代理工作,较圆满地完成了委托事项。
对此纠纷给贵公司带来的损失和不便,我们表示遗憾;对贵公司工作的配合,我们表示感谢。同时,由于时间及水平有限,我们的工作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得到贵公司的指正,对此我们深表感谢。
委托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偈
助理:宋红琼
TEL:137 0871 1023
2016年9月28日
(注:文中人物、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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