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X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阚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本案阚X的辩护人,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阚X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阚X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阚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
一、阚X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阚X在本案中系从犯,主观恶性小。从本案整体上分析以及同案被告人李峰、董生的犯罪行为和作用,被告人阚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即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下面辩护人将结合本案事实及卷宗当中的证据从整个犯罪过程,即犯意、预谋、准备、实施、既遂后等多个阶段的角度。通过本案被告人客观行为表现就他们主从关系的判断以及划分作如下几点详细分析:
(一)被告人阚X不是抢劫犯意的起意划策者。综观这起抢劫案件,全是由同案被告人李峰直接起意并策划和组织实施的。
(二)抢劫作案的时间、地点和作案方式也就是组织、策化、指挥等都是由同案被告人李峰确定和安排的,锁定作案目标也是同案被告人董生通过微信找到的,阚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阚X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自作主张的想法和做法。
(三)被告人阚X的行为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程度轻微,其威胁的程度明显低于其他同案被告人。
三、阚X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非常好,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
四、本案抢劫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小。本案受害人物质损失经鉴定2378元较小。本案中,被害人未遭受人身伤害,且财产损失是较轻微的,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亦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
五、阚X系初犯、偶犯。被告人阚X只有初中文化,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现在这个局面,为此他本人将付出沉重代价,请法庭念在阚X的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并无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此外,本案的被告阚X1996年生,刚刚20岁出头,本应是风华正茂的年龄,却因为自己的冲动、鲁莽,以及想要寻找刺激的幼稚原因,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对稀里糊涂走上犯罪道路的被告人阚X予以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阚X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阚X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又系初犯,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阚X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云南民定律事务所
律师 陈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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