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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遗产继承律师解答: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吗

来源:自撰时间:2012-12-14热度:0

本文只供参考,详情咨询贵州贵阳遗产继承律师游学律师:136 3913 7873。

 

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吗

    

贵阳遗产继承律师介绍案情
  先生与前妻李女士生有张英张田两个孩子。他与王女士再婚后,又生有张杨张湘张楠三个子女。张英从小由王女士抚养。先生、张英早年去世。前不久,王女士也因病逝世。王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张楠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张杨张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王女士去世后,张杨张湘起诉张楠,要求继承王女士的遗产。小山是张英的儿子,他认为,王女士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张英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张田放弃了继承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小山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部分遗产继承律师认为,小山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小山的母亲张英是继子女,且先于王女士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部分遗产继承律师认为,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贵阳遗产继承律师(咨询电话:136 3913 7873):同意第二种意见。

  贵阳遗产继承律师解读(咨询电话:136 3913 7873):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山的母亲张英从小由王女士抚养,虽是王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继承其母张英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4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张英虽然没有对王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王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张田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王女士生前一直由张楠抚养,张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张杨张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张楠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小山的母亲张英早年死亡,对王女士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山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最终,法院判决张楠得到遗产的大部分,张杨张湘其次,小山所得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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