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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来源:找法网时间:2013-01-04热度:0

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12月21日起施行。该《解释》共有29个条文,涉及了主体责任的认定、赔偿范围的认定、责任承担的认定、诉讼程序的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5个方面的内容。本文主要介绍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10大亮点。

  亮点

  1 关于精神损失

  纳入交强险优先赔偿

  精神损失纳入交强险优先赔偿范围(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解释》的进步在于:解决了现行商业险条款不予赔偿精神损害的缺陷,从交强险中予以处理,有利于受害人获得有效、更多项目、更高的赔偿。

  2 关于同案审理

  可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解释》规定:交通事故和保险纠纷可以在同案处理,交强险、商业险,可以同案审理。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解读】 此前,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别“另行处理”,对受害人和投保人产生极大诉累,造成保险公司屡屡利用这种诉累程序恶意“拖赔、惜赔、拒赔”。今后,按《解释》规定,对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如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既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又能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减少诉讼成本,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

  3 关于违法上路

  明确了套牌车的责任

  目前,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等违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情形仍屡见不鲜,也为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危险,甚至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归责的?

  【解读】 随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加大管理力度和处罚力度,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等违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情形在逐步减少。但仍有必要从民事损害赔偿的角度,对相关的责任主体予以明确。

  《解释》对套牌车、拼装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分别做出了规定。套牌车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被套牌一方是被侵权人,在不知情时被他人套牌,也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自然应当由套牌的行为人即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一种则是被套牌一方同意他人套牌,对于这种情形,《解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中,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的拼装车、报废车已经经过多次转让,应当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不仅是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害功能的要求,更是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当然结论。

  4 关于试乘试驾

  试驾肇事卖方也担责

  一些“准”车主在选买新车前,总喜欢到经销商那里试乘试驾,而在试乘试驾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解读】 《解释》第8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5 关于公路管护

  路况导致车祸要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除了驾驶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外,还有一些是因路况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由于道路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该如何划分责任呢?

  【解读】 《解释》第9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6 关于擅闯高速

  行人闯高速可能“白撞”

  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被撞,责任如何划分?

  【解读】 擅闯高速公路导致伤亡,可能无分文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6条的规定。第76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7 关于车辆质量

  导致车祸厂商跑不脱

  现实中,很多交通事故可能是车辆质量瑕疵导致的车祸,汽车生产厂家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解读】 《解释》第12条规定: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车辆生产厂家应该承担责任。

  8 关于脱保车辆

  保险公司脱保要埋单

  现实中,有些机动车可能会存在交强险脱保现象。脱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埋单”呢?

  【解读】 《解释》第20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造成机动车交强险脱保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埋单。

  9 关于驾校学员

  学员肇事驾校应负责

  学员学车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学员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到底该如何划分责任呢?

  【解读】 《解释》第7条规定:学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学员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驾校应当承担责任。

  10 关于醉驾毒驾

  交强险须赔受害路人

  关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侵权人的责任如何承担呢?

  【解读】 交强险的首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而具有安定社会的功能,而侵权人风险分散的功能则居于次要地位。因此,这些违法情形下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交强险制度的目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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