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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设立律师社会责任、青年律师培养、律师互助等三个基金

来源:时间:2012-11-21热度:0

为支持律师更好地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强化律师社会责任,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和律师互助工作,促进律师事业科学发展,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全国律协要求各地律师协会对三个基金加强宣传,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全国律协秘书长周院生表示,三个基金都设专用账户,在实施过程中,全国律协秘书处将依法对三个基金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并接受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接受审计监督,让基金发挥更大作用,实现预期目的。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管理办法

    (2012年7月22日 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社会责任基金(以下简称“律师社会责任基金”)。为加强对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的社会公益效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社会责任基金来源:

    1、全国律师行业捐赠;

    2、社会捐赠;

    3、每年度基金结余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第三条  全国律协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律师社会责任基金进行捐赠。

    第四条  为有效整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资源,增强捐助资金使用有效性,塑造中国律师社会责任品牌,全国律协倡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利用本基金集中对外开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对律师社会责任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全国律协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六条  全国律协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可以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资金的公益项目种类。

    第七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全国律协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八条  全国律协在接受捐赠人对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九条  全国律协应当向捐赠人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用途:

    1.公益法律服务、重大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2.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

    3.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一条  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接受审计监督及社会公众监督。全国律协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社会责任基金的受赠、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定期向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书面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律师社会责任基金设专用账户,上年度结余的基金自然转入下年度的基金账户。

    第十三条  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每年基金支出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管理办法

    (2012年7月22日 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青年律师培养体系,加大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力度,促进律师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以下简称“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为规范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来源:

    1、全国律协每年从会费决算年度的预算中按2%的比例提取;

    2、全国律师行业的捐赠;

    3、社会捐赠;

    4、每年度基金结余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第三条  全国律协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进行捐赠。

    第四条  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全国律协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五条  全国律协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可以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资金的与青年律师培养有关的项目种类。

    第六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全国律协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项目种类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项目种类,如果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七条  全国律协在接受捐赠人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全国律协应当向捐赠人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用途:

    1、青年律师培训项目;

    2、青年律师的交流;

    3、东西部青年律师对口支援;

    4、优秀青年律师评选表彰;

    5、青年律师研究项目;

    6、其他与青年律师培养有关的项目。

    第十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接受审计监督。全国律协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受赠、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定期向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书面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设专用账户,上年度结余的基金自然转入下年度的基金账户。

    第十二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每年基金支出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2012年7月22日 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制度,彰显律师业内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律师互助基金”)。为规范对律师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互助基金来源:

    1、全国律协从每年会费决算年度的预算中按照1%的比例提取;

    2、全国律师行业捐赠;

    3、每年度基金结余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第三条  全国律协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律师互助基金进行捐赠。

    第四条  对律师互助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全国律协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五条  全国律协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可以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资金仅用于律师互助目的。

    第六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全国律协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七条  全国律协在接受捐赠人对律师互助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全国律协应当向捐赠人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本律师互助金为一次性互助金。互助对象是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经年度注册并已缴纳当年会费的律师。

    第十条  申请律师互助金条件:

    1、律师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死亡导致家庭困难;

    2、其他应予互助的。

    第十一条  互助金申请由律师本人或其近亲属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后报全国律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提出互助金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医院就诊、住院的原始票据、住院卡、致残诊断证明、医院死亡通知书、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全国律协应在收到互助金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发放互助金以及互助金数额。

    第十四条  律师互助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接受审计监督。全国律协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律师互助基金的受赠、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定期向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书面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律师互助基金设专用账户,上年度结余的互助基金自然转入下年度的互助基金账户。

    第十六条  律师互助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每年基金支出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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