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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琴律师:黄**涉嫌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温琴缓刑案例时间:2016-10-25热度:0

温琴律师:黄**涉嫌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在导入案例前,说说第一次做法律援助案件的感受:第一次接触法律援助案件的性质是刑事案件,一位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的案件,指派手续办理后,我依法会见了嫌疑人黄**,黄**告知我,他的父亲早逝,他的母亲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自己从小和大爹、大妈一起生活,但大爹、大妈也有自己的家庭,自己从小就辍学,没有任何方向感,自己从2015年11月10日被羁押于看守所至我2016年9月19会见时,没有人送衣服,没有人给送钱,那天天特别冷,他身上穿着一件单薄的衬衣、短裤和一双拖鞋,看着他无助的眼神,突然觉得心理特别难受......庭审后,其中一位陪审员从自己的口袋中掏出一百元给黄**的亲属,请他们寄给黄**,他的声音颤抖,再次请求黄**的亲属多给他一点关照、多给他一点爱,不要放弃他,如果没有人拉他一次,有可能他真的毁了.....陪审员的这一行为,深深的震撼了我,他的行为告诉我们,虽然我们能做的太少了,但至少这个行为也让黄**的家属在反思.....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闵**与赵**等人在昆明市经开区阿拉村与公家村交界处,殴打并抢走被害人陈**的10元钱和被害人刘**的15元钱;于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黄**、闵**在昆明市经开区阿拉村附近殴打并抢走了被害人陈**的20元钱后离去,并将所抢钱财挥霍一空;于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黄**在昆明市经开区公家村一网吧内,对被害人陈**威胁,抢走其随身携带的一部小米牌手机及20元,经鉴定,被抢手机鉴定价格为851元。

律师介入

     昆明市官渡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温琴律师作为黄**涉嫌抢劫罪的辩护人,办理手续后,本律师查阅了卷宗,依法会见黄**后得知:黄**到案后,黄**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闵**藏匿地点的线索,并带领公安机关抓获闵**,具有立功情节,归案后能如实陈述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加之,被告人黄**作案时刚满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等辩护意见,均被采纳。

法庭帮教

    温琴律师法庭说教:“黄**一个人的出生、家庭环境我们都不可以选择,你特殊的家庭给你心理上带来巨大的阴影,你从小无依无靠,缺乏家庭的关爱,这些我们都能理解,我们也心疼你、同情你,但这些都不是你犯错误、触犯刑律的借口,换位想想,如果被抢的是你,你会怎么样?你的家人会怎么样?当然,你现在是未成年人,还小,还有改错的机会,法院也会给你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作为你的律师,在会见你的时候,我也感受到你是真正感受到看守所这个冷漠、冰冷的环境里,没有自由、没有人给你寄衣服、也没有人给你送钱的日子特别难过,我们希望你通过这次的教训,好好改正,重新做人,没有人放弃你,我们大家都在努力的帮助你,你自己也不能放弃你自己,要为你自己的将来努力改正,为你自己奋斗。”

(2016)云0111刑初787号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闵**与赵**等人在昆明市经开区阿拉村与公家村交界处,殴打并抢走被害人陈**的10元钱和被害人刘**的15元钱;

    二、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黄**、闵**在昆明市经开区阿拉村附近殴打并抢走了被害人陈**的20元钱后离去,并将所抢钱财挥霍一空;

    三、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黄**在昆明市经开区公家村一网吧内,对被害人陈**威胁,抢走其随身携带的一部小米牌手机及20元,经鉴定,被抢手机鉴定价格为851元。

    案发后,被告人闵**的近亲属向被害人陈**的法定代理人支付补偿款483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的谅解,被抢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及其成年亲属和指定辩护人、闵**及其近亲属和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黄**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黄**犯罪时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闵**的抓获经过和黄**的当庭供述,黄**向公安机关提供闵**藏匿地点的线索,并带领公安机关抓获闵**,其行为已构成立功;3、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4、本案中赃物已追回。

     被告人闵**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闵**犯罪时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闵**具有坦白情节;3、闵**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组织了庭审帮教。通过庭审帮教,被告人黄**、闵**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当庭表示要悔过自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且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闵**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闵**犯罪时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其行为已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闵**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闵**的父母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黄**、闵**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闵**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及其成年亲属、被告人闵**及其成年近亲属对该量刑建议表示无异议,被告人黄**的辩护人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闵**的辩护人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公正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黄**的指定辩护人和闵**的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偏轻,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黄**、闵**归案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黄**、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被告人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以上系真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例,刑事辩护:请致电1587794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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