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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成汉昆明分公司诉中国武矿成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时间:2012-11-26热度:0

 案例案例分析(本案来源于杨敬松律师代理中国大成汉昆明分公司诉中国武矿成都公司一案,A公司系中国大成汉昆明分公司)

2008年3月10日,昆明A公司与成都B公司签订了几种型号的特种钢板的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20万,当日B公司向A公司预付了20%的定金共计124万,2008年3月12日,昆明A公司又与天津C公司签订了上海宝钢生产的以上几种型号的特种钢板的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540万,昆明A公司于当日向天津C公司预付20%的定金共计108万,按天津C公司与昆明A公司的协议,天津C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将货运到了成都保税区某仓库,成都B公司又将该货卖给成都D公司,2008年3月19日,昆明A向天津C公司支付余款432万.2008年3月24日,成都D公司从仓库将货提走,2008年4月下旬,昆明A公司向成都B公司摧要余款,成都B公司提出该产品终端客户D公司使用时,经鉴定,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并赔偿经济损失.并传真了成都D公司自己的鉴定结论.5月下旬,昆明A公司派人到天津,找到天津C公司的地址,但已经人去楼空了.昆明A公司及时找天津市辖区公安分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得到的答复是:没有他们指定的有资质部门的鉴定结论,只能认定为经济合同纠纷,证据不充分,不能立案.之后昆明A公司多次找成都B公司协商,提出如果产品质量有问题,可按退货处理,运费昆明A公司承担,因成都B公司和D公司坚持要求赔偿损失,固一直没有达成协议,2008年10月,昆明A公司以成都B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欠款,并向法庭提供了与B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同,天津C公司的发货单,成都某仓库特种钢板的进出库单,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都C公司提出,并提供成都D公司自己工厂内部的鉴定结论,但由于提供不出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报告,并且不能证明所主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就是昆明A公司销售的产品,及已经过了产品质量异议期,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成都B公司向昆明A公司支付了合同余款496万.律师点评: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不能提供有利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昆明A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尽到应尽的调查责任,在没有确认天津C公司的资产状况,产品来源,履约能力的基础上,与其签订合同,履约过程中又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到致本案的发生.但合同条款对自己有利,事情发生后能及时通过有效的方式,让成都B公司没有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最终胜诉.解决合同风险的基本方案:(1)合同签订管理方面制度建设*日常合同范本建设*建立合同签订管理流程*建立合同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2)合同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制度建设*依照合同类别,对各类合同履行中的常见风险进行提示,以使合同履行责任人正确履行合同;*合同执行责任告知制度(3)合同履行管理方面制度建设*建立合同履行管理台帐*建立合同跟踪管理制度*建立合同履行异常报告制度

*重要合同专门跟踪管理制度分析(本案来源于杨敬松律师代理中国大成汉昆明分公司诉中国武矿成都公司一案,A公司系中国大成汉昆明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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