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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

来源:时间:2015-03-17热度:0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在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 “BAOSTEEL EMOTION”实施扣押。4月23日,商船三井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下达裁定,解除对该商船的扣押,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点评:

  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 司玉琢

  中威轮船公司的陈氏家族三代人耗费77年时光,用尽了外交、诉讼、非诉的各种手段,最终依靠我国的海事司法,打赢了这个跨世纪的官司。这标志着我国海事司法综合软实力的提升,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中威轮船案是典型的海商法调整的定期租船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海事法院在审理涉案的租金、还船、承租人的免责,以及诉讼时效、扣押船舶程序等问题时,无不凸显海事司法的专业性特征,并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

  本案从1988年起诉,2010年作出终审判决,到2014年日本商船三井全面履行了生效判决,整个审理、执行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引发大波澜,既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彰显了中国司法的权威性。商船三井表示,今后仍会苦心经营中国市场。

  十几年的审理过程中,我国的专业法官、各领域专家学者、律师都为之付出了心血,使本案成为中国海事审判的经典案例之一。本案的审结表明,中国的海事审判经过30年的历练和考验,有能力独立审判如此复杂的海事海商案件。案件的圆满终结,其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赔偿两条船的经济价值,它展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综合软实力的提升,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性。

  中威轮船案的胜诉绝不是因为陈氏家族是中国人,而是因为法律站在了陈氏家族一边,海事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体现海事司法的公平、公正。海事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服务于发展海洋经济、海洋强国建设,是海事司法的基本职能,也是时代赋予我国海事司法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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