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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认定责任的唯一标准

来源:时间:2016-05-14热度:0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认定责任的唯一标准

时间:2016-04-06 12:49:15

                                                                                                                                             

案 情 简 介

    2014年12月9日宋某驾驶一辆货车在昆明市商城大道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驾驶至螺蛳湾三期货运通道口处路段时,未观察对向来车情况,未开启左转向灯,越过路中双实线,以约45公里的时速,恰遇翟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无号电动自行车以约35公里的时速沿商城大道北侧右起第二条车道由东向西行驶,两车临危制动不及,被告宋某驾驶车车前保险杠右侧及右前轮与翟某所驾驶车车头及身体相撞,致翟某连车倒地受重伤,翟某受伤后经医院治疗至2015年1月15日出院,于次日在家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系交通事故致颅脑、颈髓、脏腑等损伤,继续性呼吸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证、脓毒性休克、双肺感染等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地位于昆明市商城大道螺蛳湾三期货运通道口处路段,位于商城大道与跑王路交叉口以西约50米处。商城大道系东西走向一般城市道路,向东连接昆明市跑王路,向西通往螺蛳湾国际商贸城,路中漆画有中心双实线,由路中向道路南、北两侧分别设置有六条机动车道,未设置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道路南侧开有一缺口,为螺蛳湾三期货运通道所在。

    经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翟某无责任。

宋某车辆概况:云AP***A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宋某,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险(含不计免赔)。

律 师 介 入

(宋某委托杨宝润律师作为民事部分的代理人)

2015年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宋某家人的委托(届时宋某刑事部分已经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承担全部责任)指派杨宝润律师担任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部分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经过去看守所会见宋某、宋某家人对案情说明。对宋某的民事责任部分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出答辩请求;1、请求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请求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对宋某、翟某二人分别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庭 审 过 程

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经过原被告双方及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举证、质证、充分的答辩。杨宝润律师认为:1.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的驾驶员的驾驶证未检审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观点,因宋某驾驶证尚未过期,审验系扣分检查所需,并非无证驾驶;且保险公司未就其免责事由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故法院不支持。2.虽然在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同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同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综合事故道路上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情况,翟某以约35公里的时速沿商城大道北侧右起第二条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在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判 决 结 果

    最后官渡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杨宝润律师的观点依法判处翟某承担此次事故的20% 的责任,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80%的责任。(具体信息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4470号民事判决书)

律 师 说 法

杨宝润律师认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法院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唯一依据,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是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杨宝润律师亲办案例,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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