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2日,云南XX公司与徐XX、雷XX签订《固定资产盘点移交清单》,协议约定:徐XX与雷XX把宁洱县XX公司2011年8月30日至2014年8月30日的选厂经营使用权抵押给云南XX公司抵押金额XX元。
律师介入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接受云南XX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宝润律师担任云南XX公司诉徐XX与雷XX违约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杨律师依法了解了本案的全部事实。
本案焦点
云南XX公司与徐XX、雷XX签订的《固定资产盘点移交清单》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应当真实有效。双方严格遵守,但是徐XX与雷XX在签订《固定资产移交清单》之后仍然继续经营使用该选厂,并且生产了大量了的铜精粉。云南XX公司申请法院查封徐XX与雷XX生产的铜精粉。
法院判决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判决云南XX公司与徐XX、雷XX解除《铜精矿购销合同》及《铜精矿购销合同资金使用补充协议》、《经营权转让协议》、《固定资产盘点移交清单》。固定资产归还徐XX、雷XX。徐XX、雷XX偿还云南XX公司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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