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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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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时间:2016-12-05 21:52:39阅读:869次

    【审判机关】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余某某、戴某某

    【代理人】秦世臣,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文书】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5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一、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余某某、戴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费用12万元,共计72万元(总计2份借款协议,其中214万元在开庭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 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余某某、戴某某系夫妇关系,2014年7月因经营的林业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人介绍向原告官某某及案外人龚某某(官某某和龚某某是生意合作关系)借款。经过余某某、戴某某、官某某、龚某某四人商议决定,由戴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云南祥X林业有限公司股权(公司名下拥有大理巍山14本林权证合计11355.22亩)让与股份所有权的方式作为担保向官某某、龚某某借款274万元。2014年8月7日,戴某某将云南祥X林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到官某某和龚某某指定的龚X和邹X名下。2014年8月8日,余某某、戴某某和官某某、龚某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214万元,2014年8月28日,官某某又与余某某、戴某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60万元;实际上余某某、戴某某共收到官某某、龚某某借款2548200元。上述两份借款协议均用戴某某位于大理巍山的云南祥X林业有限公司(公司名下拥有大理巍山14本林权证合计11355.22亩)让与股份所有权的方式作为担保,当还款履行期限届满,被告(借款人)仍不能清偿借款时,原告(出借人)的借款自动转为股权出让金我,出借人行使股东权利。被告由于经营困难,无力偿还以上借款。2014年12月底,余某某、戴某某和官某某、龚某某商议后决定按照借款协议违约责任处理,出借人执行担保约定条款,即出借人借款转为股权出让金,由官某某、龚某某正式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及公司项下所有权益。因官某某、龚某某对林业项目不熟悉,请余某某帮忙寻找买主,并同意出售后给余某某提成。余某某找到了云南天下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购买,2015年1月6日经龚某某、官某某同意决定将云南祥X林业有限公司股份及资产以363万元价格转让(出售)给了浦XX、高XX为代表的云南天下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龚某某已收到云南天下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购买款338万元。由于官某某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为他的朋友白XX向龚某某借款300万元,白XX借款后失联逃跑,借款未能归还,所以导致原告官某某应得股权转让款项被龚某某扣留。

    【律师观点】

    一、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接受余某某、戴某某委托后,指派秦世臣律师作为余某某、戴某某的代理人。鉴于本案有多个法律关系,秦世臣律师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秦世臣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被告戴某某银行帐号数据查询报告、云南祥X林业有限公司变更前后工商登记所有信息、证人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二、秦世臣律师代理意见:

    1、本案实质上是让与所有权担保的民间借贷关系。这种方式是让借款人先将担保公司股权转让到出借方名下作为担保,之后才交付借款,出借人占有优势。

    2、本案借款协议明确,如果到期借款人不能还钱,原告(出借人)的借款自动转为股权出让金,如能按期偿还借款后,再由原告(出借人)将担保股权转回给被告(借款人),原告占尽优势,被告没有选择权。

    3、被告(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原告按照人《借款协议》出借人借款自动转为股权出让金,原告因此获得担保股权及公司名下财产,双方债权债务自此两清。

    4、原告(出借人)将公司再次转让获得较高的利益,原告与第三人内部分配转让款纠纷属于其它的法律关系,与被告无关。

    【判决结果】

    【判决书原文】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余某某、戴某某向原告官某某借款是否已偿还。本案中,官某某的借款已按照借款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处理即借款转为股权出让金,官某某已享有云南祥X林业有限公司股东权利及公司的相应权益,本院认为官某某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故原告官某某要求余某某、戴某某偿还借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1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官某某负担。

    【附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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