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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彩礼绑架乡村爱情 男子诉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时间:2016-05-27热度:0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民商事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劳务、侵权、合伙、投资等】、刑事辩护,请来电咨询沈仕旺律师:187 8857 4682)订婚时支付彩礼10万元,购买五金一钻花去3万元,如果男方因没有经济能力满足女方苛刻的结婚条件而提出解除婚约关系,十多万块钱就不能返还吗?近日,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农村高价彩礼引发的纠纷案件。

  家住河南省沈丘县范营镇某乡的张某,今年24岁,2015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了25岁的朱姓女子。两人通过联系交往,按照农村习俗,张某家于当年12月份向朱某家下彩礼100000元,购买五金一钻花费30000元。
  婚期本定在2016年4月份,但朱姓女子家以农村风俗为由,再次向张某家索要彩礼20000元,并提出结婚时上车钱与下车钱分别为8800元、6600元,还需在婚前给女方购买一部最新款苹果手机以及购买高档衣服,甚至向男方家提出烟酒礼品均要二十四箱。
  面对朱姓女子家开出的条件,张某家实在无能为力,遂提出解除婚约关系,但遭到女方家的反对,并说按照农村习惯,男方家提起解除婚约的,女方家有权不返还彩礼。
  虽经多次找人说和,朱某家态度坚决,张某家只得向法院起诉。2016年5月10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过法庭调查,以及原告方举证,和相关到庭的证人作证,被告朱姓女子家承认收取男方家彩礼100000元,以及五金一钻的事实。
  庭审过程中,法官向被告朱姓女子及其父母讲述了法律规定,向其告知: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且原、被告也并未在一起同居生活,而原告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依照法律规定,朱某家应当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愿意在6月1日前归还原告100000元以及五金一钻,而在订婚时为女方所花费的其他费用,原告方自愿放弃。(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民商事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劳务、侵权、合伙、投资等】、刑事辩护,请来电咨询沈仕旺律师:187 8857 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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