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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仅凭付款凭证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债务是否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来源:时间:2017-01-12热度:0

原告仅凭付款凭证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债务是否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前言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经济现象,伴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及剩余产品的出险而逐渐产生。在我国,最早的民间借贷记载可追溯到西周时期。当今社会,随着商品经济日益繁荣,资金融通也越来越迅速,作为资金融通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也就变得越来越丰富,但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一、民间借贷情况分析

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无处不在,什么是所谓的民间借贷呢?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借钱,出借的一方叫做债权人,借钱的一方叫做债务人。当债权人把钱借给债务人后,双方就成立了一个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如果债务人按时把钱偿还给债权人,那么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也就消灭。但如果债务人一直拖欠债权人借款,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债权人,导致债权人迟迟不能拿到借款,更有甚者拒绝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找不到其人,打电话不接,最后借款也不了了之。作为债权人一方,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之道时,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来获得法院的支持呢?事实上,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要合同实际履行了才生效,就是要实际把借款送达对方借贷合同生效。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因为是朋友,亲戚或是其他情况,借钱的时候没有签定借贷合同,也没有借条之类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的证据,就把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了对方。当对方不还钱时,仅仅凭银行转账记录,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二、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原告仅仅凭银行转账等付款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通常会否认其与原告存在借贷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还是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似乎原告应当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无法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举证,但可以通过转账明细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而被告主张其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那么也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和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那么就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

通常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同时,可以附带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但是原被告之间从未签订借款协议,只是达成一个口头的协议,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通常也未约定利息,那么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主张要求被告承担该借款的利息,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双方当事人既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那么就无法确定借款的起止时间,也就无法计算相应的利息。法院通常会支持从原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开始计算。

四、借款合同的订立

以上内容论述了在一定条件下虽然没有借款协议,仅凭付款凭证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为确保万无一失,订立一份借款协议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订立借款协议应该哪些地方呢?

首先,借款要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借款约定利率要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双方借款约定的年利率不能超过24%。

其次,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如借条、借据等),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都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这样,借款人一旦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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