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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轻伤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

来源:时间:2016-11-30热度:0

论轻伤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

【论文摘要】当前社会上故意伤害事件频发,故意伤害案件作为一种传统型、多发型案件,与人民的利益与社会安定息息相关。故意伤害案件通常给被害人造成的结果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案件只有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才能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其中,作为故意伤害案件中,又以造成轻伤结果的案件最为普遍。而故意伤害案件,通常又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在案件发生后双方之间又通过和解的形式解决纠纷,但根据法律规定,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故意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对被害人仍然施以较为严重的刑事处罚,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当故意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达成和解,被害人请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又该如何处理呢?本文通过对故意伤害案件中轻伤案件的刑事程序研究,提供轻伤案件和解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和解程序;

一、引言

故意伤害案件具有高发性、频发性等特点。在当前法制环境下,人们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认识到侵犯他人身权利的利害性,因此,就故意伤害案件来说,造成轻伤结果的占大部分,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类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件按照造成被害人损伤程度来说,大致可以分为轻微伤案件、轻伤案件、重伤案件、死亡案件。根据司法实践,轻微伤案件还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通常通过调节或者和解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争议较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致人轻伤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当双方当事人和解以后,那么也就说明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危险不大,应当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应被害人的要求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同时,故意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促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刑法的目的从来都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人,而是为了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来预防犯罪。当事人和解既可以缩短诉讼环节,又利于给加害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的法律依据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的规定: “第四条常见犯罪的量刑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从该规定就可以得出结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就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两高三部一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因此,故意伤害案件中,致人轻伤的,且事后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应当认定为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故意伤害行为的刑事责任。”当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和解时,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公安机关就不应该立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也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如果被认定为轻微刑事案件的话,那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后,被害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自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三、公诉与自诉应当区别对待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故意伤害行为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如果被害人坚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提供证据证明,那么该案件立案侦查进入刑事案件公诉程序。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从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诉案件可以转换为自诉案件,当公诉机关已经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时,如果认为故意伤害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公诉机关可以做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自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反,如果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自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侦查处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处理,案件从自诉程序转入公诉程序。

四、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后在各个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

1、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当故意伤害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和解,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时,公安机关又该如何处理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当被害人明确要求不追加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可以同意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对于已经立案但未进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阶段的,可以撤销案件。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轻伤案件调解或者双方当事人和解成功后,一般直接作撤销案件处理,而不再移送检察院,缩短了诉讼环节,又有利于给犯罪人一个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当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时,检察机关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时如何处理呢?如前所述,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的,应当认定为轻微的刑事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同时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建议公安机关作出撤诉处理。

3、法院审判阶段。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轻伤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判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被害人要求不追加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或者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属情节轻微,危险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77条的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因此,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已经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或者建议检察院撤诉。

五、结论

以上故意伤害案件致人轻伤案件的和解处理程序都是建立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前提下,也就是“情节轻微,危险不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当事人和解的案件时,除《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一律应当立案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得自行撤销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也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综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达到立案标准,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后,情节显著轻微,危险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被害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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